黎巴嫩真主党称再次袭击以军目标
例如,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
《基本法》依据《宪法》所确认的一国两制精神,创设了体现国家统一、高度自治、当地人治理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全国人大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决定,正是《宪法》确认和维护一国两制方针的鲜明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相应地属于宪法解释[8]。第二,《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的有关规定为国家决定设立特别行政区和通过《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实行有别于内地的特殊制度预设了根本法上的依据。那么,香港和澳门原有的宪制基础是什么,回归以后的宪制基础又是什么?香港和澳门回归前后的一段时间里,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基本法(指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同)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一些学者将香港法院依据《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区法律的审查称之为违宪审查,并将香港法院所具有的这一权力称之为违宪审查权。一国两制实践过程中始终存在的国家认同问题主要是政治认同和制度认同问题o。
第五,突出了《宪法》对中央在特别行政区行使管治权的保障和规范作用。这也是香港在回归以后出现这样或者那样波折的根本所在。在回归前作为香港宪制性法律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因《香港基本法》第160条的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香港基本法》第160条颁布的针对香港原有法律的处理决定而失去在特别行政区的凌驾性地位。
《基本法》以其《宪法》的特别法这一性质,不因与《宪法》的抵触而无效。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秩序,在法治国家,这一统一的秩序只能以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为基础而形成,即宪法秩序。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2项、第14项、第16项的规定以及《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要求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宪制责任,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澳门的宪制发展与葡萄牙本国宪制的建立和变迁密不可分。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16](P32)。但是,这一观点忽视了《基本法》以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为基础和依据而制定,《基本法》的效力来源于其符合《宪法》,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两制中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以一国为前提而存在和运行等事实。
四、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宪制基础:《宪法》 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这一命题并未获得非常充分的学理论证,在学理上还存在一些有待澄清的问题。刘海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二是让香港社会各界了解到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实施的经验和成就,特别行政区与国家主体的宪法价值差异在不断缩小o。接着,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有关港澳特别行政区的阐述亦开始出现从严格依照基本法办事到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的话语嬗变。
《基本法》明确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央在特别行政区行使管治权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与规范,但代表中央在特别行政区具体行使权力的机构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它们同时也是依据《宪法》设立和运行的国家机关,须依据《宪法》行使职权和发挥功能。此后,因应社会发展和政制变革的要求,两个宪制性文件历经数次重新颁布和修订,但香港地区宪制的基本形式自1840年直至20世纪80年代都几乎没有变化。当《基本法》与《宪法》发生冲突时,《基本法》的效力要优于《宪法》。彭真在解释《宪法》的规定时说,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方面,我们是决不含糊的。
据此,全国人大于1990年作出《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所辖区域。这种作用可分为两类:其一,直接作用。
第八,《宪法》保障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一国两制的阐述首次出现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的表述。
(五)《宪法》的效力及于特别行政区但如何适用待定说 《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效力与适用问题,在香港回归初期曾一度淡出了人们的视线。要改善这种因一国两制实践带来的客观后果,提升特区居民的身份认同,首先必须从制度层面寻求解决之道,即深化宪法观念,加强宪法认同o。但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受到港英政府的殖民管治,回归以来特区居民的国民身份认同和国家认同感始终处于低位[26](P1127)。因此,《香港基本法》及其他特区法律、《澳门基本法》及其他特区法律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必须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都必须符合《宪法》并统一于《宪法》。《基本法》以及《基本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都不过是《宪法》下的产物。(四)《基本法》是宪制性法律说 基于《基本法》是基本法律说的不足,产生了《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说[10](P14-17)[11](P270)和《基本法》是宪制性法律说这两种观点。
第五,有利于保障和规范中央行使对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力。特别行政区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宪制改革和发展。
2014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指出,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质言之,《基本法》虽然属于宪制性法律,但归根结底仍然属于国家基本法律的范畴。
第二,明确否定了《基本法》是宪法《基本法》是小宪法《基本法》是宪法的特别法等观点。习近平主席强调,作为直辖于中央政府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从回归之日起,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
相应的,基于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和宪制基础的新思考、新认识,中央在阐释一国两制方针的含义和推进一国两制实践的过程中,更加强调《宪法》在特别行政区制度运行中的根本地位和重要作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韩教授并在其后的论文和访谈中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论证。在此基础上,香港和澳门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形成了与回归前完全不同的宪制秩序。
《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效力是通过《基本法》得以实现的。由于长期生活在异邦殖民管治之下,不少特区居民秉持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以及对国家发展方向和目标的理解向来与国家主体成员迥然有异。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因此,完全可以说,没有《基本法》就不可能有具体化的特别行政区制度,也就不可能有香港和澳门回归以后新的宪制秩序。
第三,《宪法》是一个整体,任何组成部分上的特殊性都不意味着对这个整体的否定,《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是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的。进而言之,形成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宪制基础当然是《基本法》,而且仅限于《基本法》。
一国之内的任何秩序都是统一宪法秩序的组成部分,特别行政区即使实行特殊的制度和政策、享有高度自治权,其宪制秩序仍然是中国统一宪法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188;[23](P34)。(一)《基本法》是宪法说 《基本法》是宪法或《基本法》是小宪法的说法滥觞于回归前的香港。《宪法》与《基本法》存在效力上的位阶差异,《基本法》是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而制定的,两者又如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宪法》和《基本法》在宪制基础中各自扮演着何种角色?对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的不同认识又会带来或者造成怎样的后果?笔者认为,随着一国两制实践的不断推进,梳理对于香港和澳门宪制基础在认识上的变迁,揭示因认识上的变迁而具有的特定意义,对于全面准确理解一国两制、保证特别行政区制度行稳致远,是极其必要的。因此,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得到国家根本法的确认。
宪法性法律这一概念表明了《基本法》在调整对象上的性质,但也不能清晰阐明《基本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在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中的作用。乙说认为,现行《宪法》与《香港基本法》无隶属关系,因为后者的制定,使中国出现了两部平行地位和效力的宪法[7](P1)。
换言之,针对在政制发展问题上人们莫不强调要按照《基本法》办事,但在如何解释和理解《基本法》的问题上,却又各持己见、莫衷一是。认为《基本法》不是《宪法》的下位法,并优先适用于特别行政区,这建基于全国人大经《宪法》第31条的特别授权而制定《基本法》,区别于《宪法》赋予全国人大的一般立法职权。
在法制方面,英国于1976年在作出部分保留的前提下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文简称《公约》)引入香港地区适用,但直至1989年港英当局才开始酝酿订立人权法予以实施[3](P92),并于1991年正式颁布《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宪法性法律是在部门法意义上依据法律的调整对象及方法上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即将法律中调整宪法关系的一类法律归纳为宪法性法律。